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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保公平分配?
东莞这类住房,1家只能买1套!征求意见中…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 2025-03-22 09:08

近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东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告》明确了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全装修现房销售,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禁止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小编已经为大家整理好了要点,一起来看看吧↓

01住房以90平方米户型为主,实行全装修现房销售

根据《公告》,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按照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等原则设计,结构布局应紧凑规整,户型设计,小区公共配套主要考虑基本居住需求,户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户型为主,实行全装修现房销售。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实施封闭管理(不得进行除房屋按揭贷款外其他抵押,不得上市交易,可由运营公司回购),面向本市市区户籍住房有困难且收入不高的工薪收入群体和城市需要引进人才等群体配售的政策性住房。

去年,全市开工建设首批6个项目,3667套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分布在东城、万江、寮步、大岭山、厚街等5个镇街。今年,市住建局将以更新理念,统筹推进“好房子”建设,提出率先把保障房建成好房子。

新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选址

《公告》规定,优先考虑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有刚性住房需求的区域。鼓励在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项目中统筹优化规划指标,通过存量土地和空间用途转换,有效增加用地供应。

园区集中配套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项目可结合宅基地拆迁安置区、经济平衡居住地块等统筹布局,打造高品质社区生活圈。新建的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实行“净地”供应,拟建项目用地的选址应报市政府审定。

02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

《公告》明确了保障对象、准入条件、轮候排序、退出机制等管理流程和政策指引,建立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和部门联合审核机制。

保障对象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面向住房有困难的工薪收入群体以及城市需要的人才等群体供应,结合供需情况,优先满足在东莞本市长期稳定工作的工薪收入群体和层次较高、工作年限较长的人才群体。

准入条件

《公告》规定,购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保障对象应同时符合三项基本条件:

一是购房人有配偶或共同生活子女,本人及家庭成员在东莞市无自有住房,申购前1年内在本市没有住房转移登记记录(共同生活子女是指未成年或虽已成年但未具备稳定收入来源的子女)。

二是购房人申购时在本市连续工作(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或住房公积金年限认定)6个月以上。

三是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具有本市户籍且在莞工作累计满1年;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助理级及以上职称、或中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且在莞工作累计满1年;在莞工作累计满5年。

轮候排序

《公告》强调,上述基本条件为各类人群纳入保障范围的最低条件。房源配售时,同等条件下按照购房人纳入轮候库的先后顺序进行配售。

退出机制

持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期间,购房家庭需在东莞市购买商品住房的,应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所购商品住房未交付入住的,原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按市场租金水平租住,最长不超过2年。购房家庭持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期间,原登记子女已达法定结婚年龄的,该名子女可退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登记。

03按在莞工作年限及学历职称等划分

售价方面

《公告》明确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应保持相对稳定,同区域同时期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销售均价应保持相对均衡,避免差距过大。

1

单套住房的销售价格以项目销售均价为基础,结合楼栋、楼层、朝向、户型等因素确定,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合理确定,向社会公布。

2

存量住房转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销售均价应参照同区域同类型的新建或在售项目的销售均价确定,无项目可供参照的,参照属地镇街(园区)同期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一定比例合理确定。

配售规则上,根据房源供给和需求等情况,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以直接按照基本条件配售,也可以分阶段配售

实行分阶段配售的,各阶段具体配售条件主要以购房人在莞工作的年限以及学历、职称、技能等条件进行划分,阶段划分不超过三个,第三阶段按基本条件进行配售。

此外《公告》还明确了:

市属房源应直接面向全市配售;

镇街(园区)所属房源可以优先面向属地镇街(园区)购房人配售;

产业园区集中配建项目可以优先面向产业园区入驻企业员工配售。

04禁止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

配售型保障房是按照“保本微利”原则,面向住房困难的工薪收入群体和城市需要的紧缺人才等群体定向供应,是东莞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重要举措。

实行“封闭管理”

《公告》明确,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有关部门在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等环节实施限制。

应当用于购房家庭自住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应当用于购房家庭自住。购房人持有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期间不得长期闲置、不得改变用途、不得破坏房屋主体结构。如长期闲置、因辞职等原因确需退出的,应向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专营机构申请回购。

  • 关键词: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东莞
苏晓敏 小编
2025-03-22 0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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